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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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全国 |
商标说明和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声音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方式 , 即应当具 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 如 : 在打开 、关闭或使用商品过 程中使用; 在开始 、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 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 在公司网 站上使用; 在广播 、 电视 、 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例如:
"使用在智能手机 , MP3 , MP4 等数码播放设备开机启动时的提示性音乐" (" 望子 成龙小霸王" 声音商标) 。
"广播电台开始时播放使用"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声音商标) 。
"主要用于在申请人出品的电影 、视频 、声音产品的开头进行播放 , 或用于广告宣
传" (某电影公司 "和弦" 声音商标) 。
"使用在申请人商品/服务上 , 具体表现为申请人所提供应用程序中信息提示 时的短促 ·嘀嘀嘀嘀嘀嘀' 的声音" ("嘀嘀嘀嘀嘀嘀" 声音商标) 。
"用于宣传视频 、 商业广告 、 展览以及活动中 , 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YAH0" 声音商标) 。
申请人要求权
5.1 申报要求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要求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次申请的权" , 并填写 "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 申请/展出 日期" " 申 请号" 栏。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要求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展会的权" , 并填写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权证明文件不 能同时提交的 , 应当选择 "权证明文件后补" , 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审查内容
(1) 申请人要求权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 未声明的 , 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
(2) 要求权的 , 还应同时提交或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权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为外文的 , 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中文译文的 , 视为未 提交该证明文件 。逾期未提交权证明文件的 , 视为未要求权。